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的通告
- 2017-06-05 19:04:09 阅读:
为防止发生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气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气瓶充装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从事经营液化石油气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或液化石油气经营业务。
二、各气瓶充装企业应当依法合理设置经营网点并直接经营,统一负责气瓶配送、管理、维护、检测、报废,严格落实气瓶使用实名登记、定期检验等管理制度,其费用由各气瓶充装企业负责,不得违法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气瓶充装企业在与提供本人身份证的用户签订供气协议、建立用户供气电子信息档案后,方可向用户提供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且安装电子二维码信息数据的气瓶,并对用户进行气瓶安全宣传教育。
四、从事气瓶配送的人员及运输车辆必须归属于气瓶充装企业并具有相应合法资格。各气瓶充装企业应当统一在配送车辆显著位置印刷“气瓶配送”红色字样标识,对从事气瓶配送的人员及运输车辆加强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各气瓶充装企业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对于永定区目前用户的自有钢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30日止,永定区气瓶充装企业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定区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转换回收价格的批复》(张发改价商〔2016〕268号)规定予以回购;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违法经营、充装、运输、使用液化石油气等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电话分别为:2160506、829312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