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常识(七)
- 2016-12-06 22:04:24 阅读: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专家解答: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的规定,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l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l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l8周岁的。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公死亡职工供养集属抚恤金可否一次性领取?
专家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同,对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没有做硬性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面临解散、破产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完全可以的。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偿金是否可以继承?
专家解答:
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范畴,而是社会保障待遇,不能按法定继承规定继承分割,只能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近亲属本人直接享有。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条件的依靠死亡职工供养的近亲属,才有权领取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职工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专家解答: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5)工伤职工伤情反复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