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居民可赴台个人游
- 东南快报 2012-08-25 13:05:35 何珍 郑明 阅读: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从8月28日起,福州市居民亦可赴台湾地区进行个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个人游”),这是继厦门市之后,我省第二个城市被国家列为赴台个人游试点城市(截至目前共有北京、上海、厦门、杭州、广州、成都、天津、重庆、南京、西安、济南、深圳、福州这13个城市被列为赴台个人游试点城市)。
福州市居民赴台个人游,申请人首先要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审批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大陆证》)和六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个人游签注(签注字头为“G”)。
申请人持《大陆证》及个人游签注后,再通过试点城市指定的赴台旅游组团旅行社、台湾接待旅行社向台方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递、代办台方的“入台许可”。
经两岸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申请人向台方提出的赴台事由应与《大陆证》上的签注事由相符。如申请事由与签注事由不符,申请人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注销原签注,并重新审批签发相应事由的签注。
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在台湾停留时间自入境台湾次日算起不得超过15天,可自行从对外开放口岸出境前往台湾,在台期间可自行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大陆。如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在台湾逾期停留的,台湾相关管理部门将通报我有关部门。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游客可自行返回大陆。大陆居民无正当理由在台湾非法逾期停留的,台湾相关管理部门将通报我有关部门,情节轻微者可自行返回大陆;情节严重者,将联系安排将其遣返回大陆。